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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以“快”制胜的追偿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31 15:13阅读次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是基础、是前提,“行”是重点、是关键。在不良债权清收过程中,“知”就是指要把握大方向,看清“对手”,保证不出现方向性问题;“行”就是指目的性、针对性要强,一切以回收为目的。

一、案例背景

A企业成立于2009年,主营气相防锈膜的生产与加工。2017年7月,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担保集团”)为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该企业将其名下位于某工业园区的土地及地上两栋厂房、一栋办公楼抵押给兴泰担保集团作为反担保抵押物。2018年,因A企业经营不善,贷款出现逾期,兴泰担保集团为其代偿本息共911.2万元。

二、追偿过程

代偿发生后,经调查发现,反担保抵押物存在如下特征:

1、抵押物无查封,亟需取得处置权。其他债权人尚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物尚未被查封,兴泰担保集团需取得先机,取得处置权。

2、抵押物无法拆分且抵押前已出租,处置难度大。该土地上除了抵押给兴泰担保集团的两栋厂房及一栋办公楼外,尚有大量无证建筑物,抵押物与无证建筑物价值无法拆分,需整体处置;该抵押物所处园区位置较为偏远,园区内土地成交率不高,抵押物处置难度较大。因抵押物在抵押至兴泰担保集团之前已经租赁给第三方使用,可能存在承租人阻碍抵押物处置的可能性,处置难度进一步增加。

针对涉案抵押物的上述特征,为防止事态出现不利变化,确保顺利回收代偿款项,只有快速启动诉讼程序,快速对抵押物进行司法处置,以“快”制胜。因此,兴泰担保集团经研究,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第一步,抢占先机、步步为赢。本案中,虽然兴泰担保集团对抵押物拥有优先受偿权,但若抵押物被他人查封,则根据相关规定,首封法院将取得处置权。如此,则兴泰担保集团若想启动抵押物的处置程序,便须与首封法院商请移送处置权,势必将造成处置进程迟缓,增添处置抵押物的不确定性。因此,兴泰担保集团迅速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并立刻提起诉讼,在程序上完成了抵押物的首封,确保处置权在手。

一审判决后,债务人以原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拖延时间的意图明显。为打破债务人的意图,兴泰担保集团继续坚持以“快”为核心的追偿方案。在收到上诉状后,兴泰担保集团即刻着手准备答辩状,对债务人的上诉理由进行针对性答辩;与此同时,及时跟进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卷宗移交事宜,并在二审法院开庭后不久便取得驳回对方诉讼请求的判决,做到“立案快”“结案快”,为进入执行程序节省了宝贵的时间。

第二步,运筹帷幄、有的放矢。二审判决送达后,兴泰担保集团即刻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因抵押物与无证建筑物无法拆分,兴泰担保集团经讨论研究后决定,向法院申请整体评估拍卖抵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方式来实现债权。正当拍卖方案将要施行时,抵押物的承租方向兴泰担保集团提供了租赁合同,意图以低价实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因低价不利于实现债权,兴泰担保集团对承租人的不合理诉求未予应允并告知其自行参与竞拍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后因竞拍人数过多,承租方“知难而退”,未参与竞拍。

第三步,当机立断、旗开得胜。二审维持原判后,为进一步拖延时间,逃避债务,债务人又以拖欠工人工资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若其计谋得逞,则抵押物将被纳入破产财产,一方面抵押物处置变得遥遥无期,另一方面破产费用及工人工资需要优先偿付,势必将对兴泰担保集团实现债权构成重大阻碍。针对这种危及债权实现的紧急情形,兴泰担保集团在受理法院尚未作出破产裁定前当机立断,当即决定以评估价格为首拍价格先行挂拍,并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在抵押物变现价值能完全覆盖担保公司债权本金的前提下作出部分让步,同意减免少量资金占用费,并以此支付A企业欠付的工人工资,使其破产理由不攻自破。最终,该抵押物以1100.49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兴泰担保集团顺利回收了代偿款项,既保护了自身权益,又解决了工人工资问题,实现了“双赢”。

三、思考与启示

本案中,兴泰担保集团面对债务人设置的重重阻碍,见招拆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实现了债权的快速回收。在追偿工作中,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有差异,在清收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和问题也层出不穷。天下武功,唯快不破,但“快”的基础是“知”与“行”。只有看清对手,明确目标,知行合一,才能取得理想的追偿效果。实际工作中,在项目发生风险苗头的时候,就应当开始设计初步的代偿与追偿方案,提前制定多种追偿预案,必要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只要确保对核心抵押物的控制权,就能随时钳制、震慑债务人,为后期资产处置争取主动。

 

作者:兴泰担保集团资产管理部孙赧然、风险管理部宣首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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